本院受理原告晏育斌诉被告广州市方便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广州市方便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则,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04民初41280号民事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晏育斌的申述。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通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原告晏育斌不服上述民事裁决书提出上诉,现同时将上诉状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通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
联系人:曾志清、陈本聪(83009212、83009213)回来搜狐,检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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